为深入落实“双创”战略,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出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现就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本市首次创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在本市涉农区创办企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正常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首次登记注册企业2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审核
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三)拨付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四、有关事宜
(一)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二)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不能重复享受。
(三)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全市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经办指导、统计分析、日常检查等具体工作。
(四)对申请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废止。《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8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