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区第47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活动轨迹通告
2月15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我区第47例新冠肺炎患者。
患者王某某,男,31岁,林亭口镇林亭口一村居住,系我区第46例确诊病例患者丈夫。1月26日10时,其两位亲属(我区第34例、第40例确诊病例患者)来到家中,21时离开;1月27日10时,到上述两位亲属家,17时返回家中;1月28—29日,家中休息;1月30日11时,上述两位亲属来到家中,19时离开;1月31日,家中休息;2月1—2日,每天11时左右上述两位亲属均来家中,晚上离开;2月3日,家中休息;2月4日,家中休息,14时到同村一村民家,16时30分返回家中;2月5日,家中休息;2月6日,在村内活动;2月7日,家中休息;2月8日11时,到同村其爷爷奶奶家,返回家中后未外出;2月9日11时,到其爷爷奶奶家,短暂停留后返回家中;因与我区第34例、第40例确诊病例患者有密切接触,2月10日1时30分,被送至医学观察隔离所留观;2月11日9时,出现呕吐症状;2月12日,出现恶心症状,16时40分被送至区人民医院隔离治疗。2月15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经市专家组确诊为我市第121例确诊病例。目前,已转至市海河医院隔离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现紧急寻找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接触者,请相关人员采取如下防控措施:
1、与确诊患者有过密切接触者,看到此通告后,不要再接触任何人,第一时间拨打区疾控中心或区防控指挥部电话登记备案,听取专业人员安排。
2、1月19日至25日到过区百货大楼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属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告,自行居家隔离14天,隔离日期自到区百货大楼的次日算起。隔离期满后,仍要强化防护意识,在家时也要戴口罩,与他人见面时保持足够距离。
3、与确诊患者在同一场所有过交集的人员,也要自行居家隔离14天,隔离日期自交集日的次日算起。
4、居家隔离期间如有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请立即拨打区疾控中心或区防控指挥部电话,听从专业人员安排,等待专用车辆接诊到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严禁私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严禁私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宝坻区疾控中心电话:29241864 29241062
区防控指挥部咨询电话:59211085 59211086
宝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