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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禁食野生动物 “舌尖儿”有了禁令

天津通过立法,从源头上控制公共卫生风险,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规向滥食野生动物说“不”!昨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据介绍,这是我国省级人大第一部专项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

该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该决定规定了最全的监管措施,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猎捕、交易、运输等诸多环节,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据介绍,为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该决定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违反该决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决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根据该决定,违反该决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违反该决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决定还规定了违反该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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