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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监管部门第十四批典型案例

1.2020年1月30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津南区金轩宝贝孕婴用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利用“A金轩孕婴18602628118”和“金轩孕婴”两个微信号发布产品广告(涉及海王牛初乳、爱奇氏黑接骨木莓、白金牌抑菌口腔喷剂产品),广告中宣称上述产品可预防、抑制“新型冠状病毒”。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津南区金轩宝贝孕婴用品商店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2020年1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百家汇杭食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口罩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经查,该超市将购进价格为0.298元/只的一次性口罩以5元/只售出,共销售10只,违法所得47.02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百家汇杭食品超市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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