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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严查各类违法行为第十三批典型案例公布

为切实加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监管,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公布第十三批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7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天津市仲景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一门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店涉嫌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用木浆纤维口罩。经查,该门店经营的医用木浆纤维口罩(批准文号:津药管械(准)字2004第1640005号)生产日期为2008.03.18,有效期为2年,已严重过期,执法人员对购买者退回的62只口罩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所指的违法行为。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仲景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一门店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2月1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天津市西青区旺鑫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售出3940只,执法人员对购买者退货的160只口罩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西青区旺鑫药店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口罩来源进行追查。

2020年2月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天津市圣贤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售出的口罩,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河北省钰诺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经查,“河北省钰诺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实际并不存在,当事人售出伪造厂名的口罩1200只,货值金额15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所指的违法行为,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圣贤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口罩来源进行追查。(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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