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举行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才华介绍了公众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个人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据才华介绍,疫情发生以来,天津市律师协会编撰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法律知识问答》,分门别类解答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热点焦点法律问题。一方面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最新最全的法律法规依据,同时也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的日常行为提供了规范和指引,让公众知晓:在一级响应的紧急状态情况下,对于单位、个人的行为规范与平日是不一样的。一些行为在平日里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在特殊时期,就有可能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比如,目前我市仍存在个别人员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不如实报告情况、不去发热门诊就诊盲目自行就医等行为。”才华说,作为防控疫情的需要,这些都必须引起大家的重视。
“作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确诊感染者或者疑似传染者,这些人的行为也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规范。”才华介绍,新冠肺炎流行期间确诊感染者及疑似传染者等明知道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已经感染,故意隐瞒其已经被感染或者有可能感染的事实,故意接触人群造成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被感染,涉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冠肺炎流行期间,确诊感染者或者疑似传染者拒绝配合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提出的预防、控制、治疗措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相关通知决定的,同样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病毒感染者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造成他人感染病毒,或患者及其家属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因此导致的相应民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