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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天津市民应依法配合防控

在昨天举行的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疾控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科主任高志刚就《传染病防治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介绍。

今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后,新冠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高志刚介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如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触犯刑法的,要承担刑事责任。”高志刚说。(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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