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在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律师协会会长才华介绍了公众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个人行为的相关注意事项。
才华介绍道,疫情发生以来,天津市律师协会发挥专业优势,完成编撰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法律知识问答》,分门别类地解答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热点焦点法律问题,一方面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最新最全的法律法规依据,同时也为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个人的日常行为提供了规范和指引。让公众知晓在Ⅰ级响应的紧急状态情况下,对于单位、个人的行为规范与平日是不一样的。一些行为在平日里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在特殊时期,就有可能触碰了法律的底线,轻则要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有可能构成犯罪。作为防控疫情的需要,这些都必须引起大家的重视。
“比如,目前我市仍存在个别人员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不如实报告情况、不去发热门诊就诊盲目自行就医等行为。”才华说道。
据悉,天津市防控领导指挥部令作出的2020年1月24日零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的决定、天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于个人的要求包括下列五个方面。
1.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服从政府部门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规范佩戴口罩,尽量减少外出活动。
2.要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从疫情重点地区返津的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健康状况,配合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疗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状况的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进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4.从疫情重点地区来津的人员,应当主动报告,自行进行体温监测,配合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及密切接触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我市有关防控要求,配合做好排查、隔离治疗、居家观察。
才华介绍道,以上Ⅰ级响应决定、《通知》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相关内容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新型冠状肺炎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才华还介绍道,作为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确诊感染者或者疑似传染者,这些人的行为也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确诊感染者及疑似传染者等明知道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已经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故意隐瞒其已经被感染或者有可能感染的事实,故意接触人群造成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被感染,涉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行为人一般来自疫区(如武汉)或者与疫区人员亲密接触者(履行职务人员除外),故意隐瞒自己的行踪不主动隔离治疗,而是主动接触人群,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确诊感染者或者疑似传染者不是故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被感染,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嫌此罪前提系过失而不是故意,并且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
新型冠状肺炎流行期间确诊感染者或者疑似传染者拒绝配合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提出的预防、控制、治疗措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肺炎防控期间,不遵守相关通知决定的,同样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病毒感染者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造成他人感染病毒,或患者及其家属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此导致的相应民事责任。
“总之,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市民在疫情的特殊时期,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法守法,切莫‘不知山有虎’,更不要‘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同时,我们也将立足自身职能,加强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通过我们工作和宣传,形成全市依法抗击疫情、人人尊法、守法的更加有序的良好社会局面,让法律在天津市阻击疫情保卫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才华说道。(津云新闻记者 侯沐伟 彭俊勇 张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