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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隔离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就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做出政策解答。

一问: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以下统称“疫情防控隔离职工”),企业不得因疫情防控有关因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隔离、紧急措施结束。

二问: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隔离没有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

三问:是否计入医疗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计入职工医疗期。

四问: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医疗期待遇如何规定?

疫情防控隔离职工在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灭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可按规定享受3至24个月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五问:企业职工认为自己存在感染风险,自行隔离的,能否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

以下三类人员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

(1)对湖北省采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14天的隔离健康观察、限制外出;

(2)对疫情较严重地区采津、返津人员,由所在街道和乡镇进行备案,进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

(3)对密切接触者和高度怀疑人员,严格隔离医学观察。

企业要求或者职工认为存在感染风险自行隔离的,是否享受疫情防控隔离职工有关政策,由双方协商确定。(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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