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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20]1号文件税务解读: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2月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总会计师朱春礼介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从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缩短政策兑现周期、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特许放宽社保政策等四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减税降费力度。

他就涉及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以及2018年以后国家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问题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是税收——

主要有文件中的14和15项。

“14.缩短政策兑现周期” 中与税收有关的内容是“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主要是指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将继续为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做好纳税服务,使这些高新企业应享尽享国家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5.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的内容中,一是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政策。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需提醒的是经核准延期申报的,也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因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是减免税。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我对这个政策说明一下。首先,可享受该项政策的纳税人范围。考虑此次疫情重大,波及行业多、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只要是受疫情影响的,不再区分纳税人行业或经济类型等因素,均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其次,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特点,适当扩大了我市房地两税困难减免的适用范围。我市原房地两税困难减免适用范围是自然年度内完全停产企业,但是考虑此次疫情为阶段性爆发,因此,将受疫情影响,阶段性停产停业的纳税人也纳入了减免税范围,切实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更好扶持纳税人走出困境。最后,办理时间及程序问题,纳税人可在疫情稳定或基本结束后,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即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不纳税。 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需要明确的是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公益性捐赠, 其所签订的无偿捐赠合同,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缴纳印花税。

四是捐赠税前扣除。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以上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另行公告。

第二部分是社保费——

主要有文件中的10和16项。由于我市税务部门只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征缴,不涉及对企业征缴问题,而人社部门社保费管理范围更大,管理流程更全,这部分内容人社部门的解读更有权威性。

市税务局还于1月31日制发了《关于在防控病毒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除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以外,还鼓励纳税人和缴费人最大限度通过我局的电子税务局、手机APP、24小时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税缴费,以降低疫情风险,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

(津云新闻记者张赫洋 刘畅 侯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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