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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检察院制发通知 明确打击涉疫犯罪重点

昨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研究通过了《天津市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检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检察环节做好疫情防控司法保障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通知》明确,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要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奋战在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安心放心;严厉打击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破坏法律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确保疫情防控平稳有序推进。

《通知》提出,对于涉疫重大刑事案件,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办案质量。

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尽量不以当面方式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工作,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对于审查逮捕案件,“应当讯问”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尽量采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讯问。

《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三级院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改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接待群众来访。严格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一如既往地及时提供优质检察服务。(“津云”新闻编辑王舒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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