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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发布疫情防控相关通知 隔离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快报

天津市人社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旨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隔离治疗、医学观察和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通知》提到,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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