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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集中宣传 收缴烟花爆竹5000余箱

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20余起,收缴各类烟花爆竹5000余箱,礼花弹12500余枚,依法处罚违法人员20余名。昨日上午,天津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建设文明和谐城市”为主题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集中宣传日活动。

此次宣传日活动,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辖区共设立313个集中宣传点。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如意大街主宣传点,滚动播放的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宣传片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展板、展品,吸引了不少群众驻足观看。现场民警通过发放《致全市居民的一封信》、现场答疑、案例展示等多种形式向广大市民深入讲解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倡导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相关规定。据统计,宣传日当天共张贴、发放宣传品50万份,全市各宣传点解答群众问询4万余人次。

据统计,烟花爆竹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天津公安机关全面排查重点部位、集中整治重点区域、严查违规燃放行为,截至目前,共发放《致全市居民的一封信》100万份,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20余起,收缴各类烟花爆竹5000余箱,礼花弹12500余枚,依法处罚违法人员20余名。

公安机关还将持续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于违反禁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于2017年11月28日经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于2018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委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新五区全面禁止燃放

蓟州: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宁河: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武清:行政区域内禁止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宝坻: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静海:行政区域内禁止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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