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以及提供转介服务等。
根据《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负费用超过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条件放宽至36个月低保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如果家庭因医疗或教育等支出超过2000元就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非本市户籍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