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天津于日前发布了《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 ,其中分别就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进行了明确指导,以促进各级企业及单位在用工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指引》中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很多法律风险,比如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需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而且没有劳动合同的话,就没有相关竞业限制规定,非常不利于用人单位保护商业秘密。”
此外,《指引》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做了明确规范,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等。
作为劳务争议环节中易产生摩擦的环节,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也成为本次指导意见中的一环。其中,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均可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