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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这类无房本“公产房”拟出管理新规

如果您的房屋属于单位集资建房但没取得房本,对于本市正在征求意见的新规可以留意了。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本市近日印发《关于历史遗留单位集资建房出售收入处理方法的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文件拟规定,补交购房款25.4%的售后维修资金后开具专用票据,办理后续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此举将解决本市上世纪90年代单位集资建房,职工交纳的购房款用于建房,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这一公开征求意见稿,凡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集资建房,按公产房屋出售政策向单位职工收取了售房款,因职工购房款用于建房,未存入售房款专用账户,无售房专用发票的情况,单位经批准,可将按售房收入的25.4%提取的公产房屋售后维修资金纳入专户管理。

据介绍,该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至1月8日,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yingzer@sina.com),向市住建委反映意见建议。(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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