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的包括: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我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如何让政策的“阳光雨露”播撒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的心田?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已出台,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急难型困难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哪一类人群属于急难型困难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明确了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救助标准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按每户1至6个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我市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其他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每户1至6个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至12个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至24个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非天津户籍居民也能申请
救助方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符合救助条件的,我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我市户籍有我市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收入证明、支出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非我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我市居住证明。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非我市户籍且无我市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辖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没有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区,由区民政部门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