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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明年起施行

本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市制定的一部既与国家上位法和国家政策充分衔接,又有效解决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切实保障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结果。该条例对于促进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

该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应用是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技术支撑,该条例加大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在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方面,本市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学校及个人开展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和农业机械装备创新,研发先进适用、绿色高效、智能精准、特色专用的农业机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同时,在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方面,本市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科技研究成果转化,建立健全农机农艺融合机制,推进农业机械化智能应用,鼓励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智能控制、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在农业机械装备和农业机械作业上的应用,发展智慧农业。

该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能力。“比如,本市要求免费提供信息服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使用、维修农业机械和跨区作业免费提供信息服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同时,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使用者依法自愿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诚信体系,实行行业自律。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措施。对农业机械制造、购置、作业、报废等环节均明确给予相应的补贴;对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运输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对购买大型农业机械装备贷款进行贴息等。“农业机械的存放用地困难是调研反映的突出问题,条例给予用地保障支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该条例规定市和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建设规划中,应依法优先安排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所需建设用地;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农业机械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用地,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作为设施农业配套用地,按照规定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按照农用地管理。(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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