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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遍:公交车行驶中 司机不能碰!

滨海新区一名老汉在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推了司机后脑一下。这一下虽然没造成任何伤害和交通事故,但给老汉换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刑罚,而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乘坐刘某驾驶的公交车,行至滨海新区塘沽火车站附近时,因下车地点问题对司机刘某产生不满,于是在该公交车行驶中用手推打刘某的后脑部一下。孙某的行为未造成交通安全事故。司机刘某随即停车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孙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的家属对刘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异议,但表示,孙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孙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孙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孙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孙某系年满64周岁的老年人。综上,辩护人建议对孙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合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中合理的部分,酌情予以采纳。

对司机服务不满该怎么办?

行驶中的公交车关系到所有车上乘客的安全,干扰或袭击公交车司机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这已被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所证明。因此,法律严惩干扰或袭击公交车司机的行为,为社会公众所接受,但这绝不意味着公交车司机个个人格高尚、态度和蔼、服务到位。事实证明,有相当一部分纠纷是因为公交车司机服务态度恶劣所引发的。那么,在对司机的服务质量产生不满时,乘客应该怎么办呢?首先,不应有任何干扰和袭击司机的行为。其次,记下公交车车号和司机姓名,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录音和录像。然后向司机的单位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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