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自12月7日14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实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单双号限行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包括持有各类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照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照双号实施)行驶,即:12月7日14时到24时,单号通行;12月8日零时到24时,双号通行,以此类推直至此次应急响应终止。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二、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作业车辆;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
三、违反限行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