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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新规强调学校主体责任 严格治理校园欺凌问题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问题进行规范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是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要法治依据,对于推动平安校园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规定》强调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预防校园欺凌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值班、巡查制度,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加强对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主动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的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和预防校园欺凌的相关知识等。

成立治理委员会

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学校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

明确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在预防校园欺凌中的职责,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制定防治欺凌计划,组织学校师生开展反欺凌教育培训和专题活动等。

明确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在应对和处置欺凌事件中的职责,包括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根据相关要求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置等。

健全防治职责制度

学校应当健全和完善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制度。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明确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理规定。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并保持电话畅通。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制度,明确法治副校长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其他防治学生欺凌日常管理工作的制度。

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针对重点学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及法律顾问制度,明确其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

早期预警机制中规定,学校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并作记录。

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批评教育。

在道德和法制教育方面,学校要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通过设置专门的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每学年不少于两次专题教育。

建立及时报告制度

《细则》同时在应对和处置方面进行了规定。要建立校园欺凌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学校应启动校园欺凌应急处置预案。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应当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询问班主任、相关教师和同学等进行认定,学校根据欺凌治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学生欺凌事件处理决定书》。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对有关调查资料予以妥善保存。

对学校的调查结论,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可以向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诉请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自接到申诉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家长)。

制定专门教育方案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在隐私保护方面,学校不得通过网络等各种非正式渠道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随意披露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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