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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报办法(试行)》 倒逼企业落实责任 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为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及时或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通报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通报的信息来源主要来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以及社会公众举报的事故隐患,通报的内容包括典型隐患现状、产生原因分析、经验教训、防范同类事故隐患的针对性措施等。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将采取会议通报、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通报等方式,定期向社会通报。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关注度与参与度,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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