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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通过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和提高基础养老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4元年限基础养老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对65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在完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方面,应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具体档次标准调整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400元、七档3000元、八档3600元、九档4200元、十档4800元。此外,缴费补贴也应随之调整,具体标准为一档60元、二档70元、三档80元、四档90元、五档100元、六档120元、七档140元、八档160元、九档180元、十档200元。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本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侯睿智表示,“我们将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据悉,本意见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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