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9日从市市场监管委获悉,针对网络食品经营虚拟性、跨地域等特点给监管带来的挑战,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日前,市市场监管委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并印发实施。
据了解,随着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全市将统一实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的互联网在线申请、受理、审核和公开。
新修订的《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都要实施备案管理。
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市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ICP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名称、地址、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备案信息还包括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