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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人违法需承担事故责任

天津公安交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发生在全市范围内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交通事故呈现农村地区数量多、无隔离设施道路多、早晚高峰时段发生较多等7个特点。公安交管部门提示,骑车人违法引发事故的,不仅要承担事故责任,而且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及经济损失和赔偿等责任。

2019年以来,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死亡事故发案同比下降12.54%,但其中23.41%的事故涉及电动自行车,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6.13%。

公安交管部门从事故发生的区域、地点等方面分析,本市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交通事故有7个特点:一是由于农村地区公共交通资源较少,电动自行车使用率较高,涉农区域的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发案数量较多;二是因市内六区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密度较高,所涉及的交通事故占区域内全部交通事故总数比例较高,达35.29%;三是无隔离设施道路发生的事故较多,占全市涉及电动车死亡事故总数的65.9%;四是交叉路口发案较多,占全市涉及电动车死亡事故总数的33.53%;五是涉及电动自行车死亡交通事故集中于交通早晚高峰时段,发案数量占电动自行车事故总数的38.15%;六是从事故责任方面分析,电动自行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且负有责任的情形,占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总数的48.36%;七是驾驶或搭乘电动自行车死亡的人员中,年龄60岁以上的居多,占比达29.48%。

针对上述情况,本市公安交管部门长期以来采取了多项举措,努力减少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不断加大力度治理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仅10月份,就查处电动自行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9351起。同时持续排查易发事故的道路点段,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改善道路交通出行的安全性。

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对历年涉及电动自行车事故责任分析发现,在电动自行车违法引发的死亡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违法行为多为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内骑行、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逆向骑行、醉酒骑行等。公安交管部门提示,因电动自行车骑车人交通违法引发事故后,骑车人将负相应事故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责任。(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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