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切实维护直管公产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出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期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益性单位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保管自修方式。
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保管自修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所承担的房屋管理、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经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同意,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权。可以出售的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转让时,鼓励受让人购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转让使用权。转让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下列房屋应当确定为直管公产非住宅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
以直管公产非住宅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
征收直管公产非住宅实行不动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
在现有直管公产非住宅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
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使用的房屋;
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出售
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征收决定范围内的;
属于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产房屋不得转让使用权或者变更承租人
未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的;
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成套独用住宅房屋变为成套伙用住宅房屋的;
申请受让或者承租的个人没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