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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老义务法律咨询走进互助西里社区

昨天上午,“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第19场活动在河东区中山门街互助西里社区居委会举办。律师马芳菲、沈雁群、陈科蕾、张德生以及河东区司法局中山门司法所所长、党支部书记王晓玲放弃休假,为老年人解答法律问题,吸引了社区80余位老年人参加。该活动由《中老年时报》、天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老年基金会联合举办。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老人再婚后去世,其亲生子女不履行老人生前立下遗嘱中附加的一定义务,是否还享有遗产继承权的问题,受到不少老年人关注。

社区居民王大娘称,她与刘大爷于2017年登记结婚。刘大爷有一独生子刘卫(化名),王大娘有一独生女儿。婚后王大娘住在刘大爷名下一套私产房内。去年12月,刘大爷突发疾病入院治疗,为避免纠纷,刘大爷立下遗嘱:个人名下的遗产(房产、存款)由刘卫继承,但刘卫必须保证王大娘在该房内居住直至“百年”之后。今年9月中旬,刘大爷病故,刘卫以该房屋为其父遗产为由,提出限期让王大娘搬离。王大娘想知道,刘卫不履行遗嘱中的附加条件,还享有遗产继承权吗?

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生表示,刘大爷生前通过立遗嘱方式处理其个人名下财产时,为王大娘设定了享有该房屋居住权直至“百年”,符合《继承法》第21条规定的“遗嘱继承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刘卫作为继承人应履行遗嘱所附加的条款,才能继承其父遗产。刘卫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嘱所附加的义务条件,根据《继承法》第21条规定,王大娘有权向刘卫主张该房屋居住权。也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取消刘卫的遗产继承权。(津云新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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