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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新规充分结合本市实际,深化制度改革创新,将实践经验政策化,进一步完善了本市工伤保险体系,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据悉,本次新规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入政府令适用范围,并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人社部有关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职工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预防费提取及管理使用等内容,调整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职责下放给用人单位。

此外,对上位规定不具体、社会存在模糊认识、工作实践中达成共识的四种具体情形的工伤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增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比例按每不足1年递减20%进行设定的条款。新规实施后,我市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将得到进一步巩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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