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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用好全面从严治党这一制度利器

忠诚履职强化担当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条例》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是什么?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哪些?如何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如何学习好贯彻好?本报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解读。

问:修订《条例》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的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二条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强调问责工作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第七条将“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等,列入党的领导弱化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实际上,《条例》通篇都体现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敏感,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更加要求全党上下团结一心、步调一致,勇于担当作为。修订《条例》,明确问责主体、压实政治责任,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守初心使命,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证。

问:此次《条例》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修订后的《条例》共27条,新增14条,修改12条。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1. 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2. 完善问责原则。在强调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同时,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等内容,更好促进事业发展,激励干部增强担当精神。

3. 明确主体职责。为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对不同问责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4. 丰富问责情形。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针对党的建设以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或者增加部分问责情形,要求对于存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予以严肃问责。

5. 增加问责程序。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规定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6. 规定不予或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和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形。明确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原则等情形的,可以不予或免予问责;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问责;有对党中央或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的,从重加重问责。要求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7. 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针对实践中滥用问责、推卸责任等突出问题,强调问责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明确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

问:如何坚持精准规范问责,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答:2016年《条例》实施后,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新经验,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修订后的《条例》坚持对症下药,针对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现象和问题,完善制度机制,查堵偏差漏洞,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着眼实事求是、精准问责,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将“分清责任”原则予以具体化,对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的责任作了进一步划分;要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着眼严肃问责、规范问责,专门增加了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规定问责事实材料应当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当集体研究形成调查报告,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明确问责对象申诉的权利及程序,对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

开展问责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努力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问:如何学习好贯彻好《条例》?

答: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正在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对照检视,切实把《条例》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履行好监督专责,党的工作机关要立足本职,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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