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天津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海事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白皮书(2016-2018)》。2016年至2018年,天津海事法院累计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239件,执结1189件,结案率达96%,终本案件合格率达100%,受理跨地域执行案件830件,跨地域执行案件占收案总数的67%,执行案件平均办理期限由118天降至80天,执行效率大幅提升。
天津海事法院全面增强执行人财物保障,执行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日益完善,建设并启用了独立的执行指挥中心,实现了对执行行动的远程实时监控、指挥,执行协作联动机制不断健全,涉民生和跨地域执行成效显著。
“放水养鱼”助企业转型
天津某物流公司与某矿产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经天津海事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矿产公司应赔偿物流公司损失共计170万元。矿产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物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深入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虽然有真实的还款意图,但企业正处于经营调整的关键期,如果本次经营调整顺利完成,将会彻底解决本案纠纷。被执行人希望法院能够给予信任和支持,暂缓采取强制措施。法官核实后,居中促成双方和解,对被执行人暂缓采取强制措施,直到被执行人经营调整完毕、转型成功。2018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将160万元执行和解款项一次性支付完毕。
本案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结合被执行人实际情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保障“涉民生”案件
浦某等43名船员与黄骅市某船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生效判决认定,船务公司应赔偿浦某等43名船员工资共计346万元。因某船务公司未在判决指定期间自动履行,2016年11月21日,浦某等43名船员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迅速展开调查,确认被执行人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导致船员工资不能得到偿付。执行法官果断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三艘船舶同时进行扣押,并妥善将船舶移泊至安全地点。2016年12月上旬,船舶交易行情上涨,执行法官快速推进评估拍卖程序,通过网上司法拍卖平台,三艘船舶均顺利成交,2017年农历春节前,43名船员工资全部兑现。
本案是涉民生执行领域的典型案件,案件从执行立案到发放执行款只历时2个月,法官第一时间向船员发放执行款,保证船员及时拿到工资,回家过年。
引入第三方实现“三赢”
申请执行人沧州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沧州某海运公司、天津某物流公司、周某荣、周某艺船舶抵押权纠纷案,经天津海事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沧州某海运公司应向沧州某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2900万元。海运公司未在调解书指定的履行期间自动履行,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海运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荣翔1”轮脱离管理并下落不明。2018年8月,该轮突然出现在唐山港,执行法官立即登轮进行强制扣押。船上多名船员声称自己是实际船东,对法院扣船提出异议并阻挠执行工作。经查,该轮由福建多名渔民集资购买,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运营。鉴于此,法院未强行遣散船员,而是妥善处理船员工资等诉求之后,将该轮从唐山港移泊至天津港扣押。法官了解到,海运公司因所属其他船舶的海难事故产生巨额赔偿,致使公司资金紧张,导致“荣翔1”轮无法正常偿还银行贷款。集资买船渔民为避免集资款无法收回,强烈请求法院不要拍卖船舶,但申请执行人迫切希望尽快实现合法债权。法官综合权衡,准确把握各方利益平衡点,引入案外第三方代被执行人偿还银行贷款,并促成被执行人、集资渔民与第三方签订了船舶托管协议,通过运费抵债分期偿还的方式妥善化解了纠纷。
本案中,执行法官没有简单地将扣押船舶一卖了之,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融资平台,实现了申请执行的银行、被执行企业和实际出资的渔民“三赢”的效果。(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