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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出台

为加快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有效保护本市生态资源,天津市政府日前出台《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将对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等六类区域进行永久性保护。

本规定所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中划定的山地、河流、水库和湖泊、湿地和盐田、郊野公园和城市公园、林带六类区域。本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分为红线区与黄线区,其界限分别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确定界线为准。

鼓励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逐步外迁,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建设生态保护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应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提出保护和修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拟定全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界线的划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湿地和盐田、林带、国家森林公园、郊野公园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湖泊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行洪河道、城市供排水河道和市管水库的管理。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外环线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园的管理。(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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