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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修正《节约用水条例》 加强节约用水立法

天津是严重缺水型城市,人均水资源仅为全国的十分之一,节约用水对于天津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02年,本市制定了《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今年,在充分总结本市节水工作成功经验、深入分析新形势下节水工作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进行了修正。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本市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鼓励利用再生水、淡化海水和海水,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分质供水、优水优用,明确划定市、区两级节水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并通过建立重点监控用水户名录制度,加强对用水大户的统一管理和实时监测。建立较为科学的水价制定和调整机制,通过价格调节的方式加强用水管理。对居民生活用水采取计量收费和阶梯水价制度。

为鼓励对再生水的利用,《条例》规定:城市绿化、路面清扫、车辆清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场(点),使用自来水冲洗车辆的,执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不得使用地下水冲洗车辆。(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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