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天津海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18年,天津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046件,同比增长44.80%;审执结各类案件2474件,同比增长74.46%。在审判工作中,通过发挥秦皇岛、曹妃甸及巡回审判庭直接服务驻地的职能优势和加强京津冀地区14个巡回审判点建设,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拓展;同时,妥善审理涉“一带一路”相关案件395件,案件涉及30余个国家和地区;此外,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助力渤海综合治理。
案例一
某钢管公司就钢管海洋运输及港口操作、绑扎加固事宜进行招标,某物流公司中标后,钢管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随后,涉案68根共计2868.499吨钢管在秦皇岛港装载,提单记载的卸货港为埃及塞得港。该港位于苏伊士运河北端,港区以运河河口为界,分为东港和西港两部分,钢管公司要求货物在东港卸货。货轮抵达塞得港,东港泊位紧张,便驶抵西港卸货锚地。因未满足卸货地点要求,钢管公司拒绝支付费用,物流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钢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127083元。
法院确定双方合同的性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航次租船合同,判令钢管公司支付海运费344219.88美元、绑扎费人民币119656.53元、港杂费人民币774341.92元、船舶滞期费用129500美元,共计473719.88美元、人民币893998.45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天津海事法院发挥专业性和跨区域管辖的独特优势,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规范了海运物流市场。
案例二
以色列某航运公司与天津某物流公司签订的订舱协议约定,物流公司委托航运公司作为其在天津的进出口货物运输承运人;若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物流公司将与托运人对因此给航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8月,物流公司委托航运公司将一个20尺集装箱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乌克兰敖德萨港。货物到港后,一直没有收货人持正本提单提货。后货物在目的港被销毁,航运公司为此支付了目的港产生的销毁费用、堆存费、装卸费等。航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0310美元及利息。案件审理中,航运公司与物流公司均主张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合同争议。
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判令物流公司赔偿航运公司相关费用66152.52元人民币及利息,驳回航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物流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发生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结合具体案情、域外证据种类、待证事实、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因素,运用经验法则与逻辑推理,对域外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充分展示了“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水平。该案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对被执行人某公司,因其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曹妃甸工业区东南段海堤二期项目,做出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罚款43311.6万元。被执行人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并履行了第2项处罚决定,但未履行第1项。曹妃甸区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2018年4月23日做出裁定,对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唐山市曹妃甸区海洋局组织实施。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是海洋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非法“围填海”是渤海综合治理面临的一项突出问题。该案的妥善处理,既维护了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政令畅通和海洋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又在解决非法“围填海”强制执行案件中探索出切实可行的途径,为保护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