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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民同向发力 推动“文明旅游”

文明行为大家谈

“四处涂鸦、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这些行为看似不起眼,却对我市旅游发展和城市管理提出了较大挑战”,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尚海涛表示,针对旅游中的陋习和不文明现象,《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规范游客、管理者和经营者,让三方主体形成合力,共同为我市旅游发展营造一个更为和谐安全、文明美好的环境和氛围。

尚海涛表示,《条例》首先对游客的行为模式进行了规范,并对违反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二十五条规定,游客应当尊重旅游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同时,游客还应当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则分别规定了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吸烟不听劝阻的,乱涂乱画乱刻等行为的惩罚后果,让不文明游客付出必要代价。

“此外,《条例》还对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了要求,第三十七条明确,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尚海涛接着介绍,最后,《条例》对旅游经营者也进行了规范,第四十条要求,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尤其要合理配置厕所、垃圾桶等设施,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游客需求;旅游经营者要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志,以便利游客的游览,提升游客体验;旅游经营者还要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让游客对出行有所预判和准备,从而防止因服务缺位滋生不文明现象。(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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