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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遛狗不牵绳 违法还受罚!

文明行为大家谈

如今,城市里养狗遛狗的人逐渐增多,但不少人抱着“我家狗很听话不咬人”“狗好不容易出来,需要自由活动”的想法,选择遛狗不牵绳。而不牵绳的行为也带来了一系列麻烦,路人被宠物犬惊吓、咬伤,宠物犬乱跑引发交通事故等现象频繁发生。

“携犬出户使用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等内容,在《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制定过程中,得到市民的广泛赞同:“遛狗不牵绳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在非建成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的居民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鸽子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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