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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通知

 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本市日前发布《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其中规定,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据介绍,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统一在办理商品房核定应纳税额时,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应用于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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