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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私搭乱建最高罚两万元

楼道里乱堆杂物、小区里私设地锁、绿地上私搭乱建……这些社区里的不文明行为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一些人把公共区域当成自家地盘、我行我素,不仅影响社区环境,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也侵害了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

5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这些社区里的不文明行为亮出“红牌”。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居民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一)在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的;(二)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的。

每位居民都是社区的主人,也是社区治理的参与者。如果人人都漠视规则、罔顾法律,社会将陷入无序混乱的状态。5月1日即将到来,希望每位居民检查一下自家楼道,收拾起乱堆的杂物,对私设的地锁、违章的建筑及时自行拆除,还大家一个优美整洁的生活环境。(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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