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安交管部门了解到,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对交通出行方面的很多行为规范和处罚标准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非机动车行人闯灯罚款50元
《条例》第18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条例》第5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
(一)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的;
(二)行人跨越护栏的。
违规鸣喇叭向车外抛物:罚!
《条例》第60条第一款:驾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此外,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
拥堵缓行路段礼让有序通行
《条例》第17条:
(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四)礼让、避让行人;
(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