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 孟宪东
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城市配套水平,日前我市公布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提出了七大类用地的可兼容内容及3种鼓励兼容情形。
《规定》指出,兼容用地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单一性质用地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性质建设内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在七大类用地规划中,可兼容内容均为商业、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有利于提升城市、企业配套服务水平,具体兼容内容交由企业选择,将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有效结合,逐步形成政府保底线、市场做选择的管理体系。按照《规定》,兼容建设的内容之间相互转换的,不再变更规划许可,提高了审批和服务效率。
此外,《规定》和实施细则提出了鼓励兼容情形及内容,在满足规划及相关配置标准规定的配套设施基础上,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停车泊位,以及不大于4公顷的新建居住用地中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的设施可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计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不仅适用于新建项目,也适用于在建项目、既有项目改造,这项政策将调动建设单位对新建项目建设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公益性设施、公用设施及停车泊位的建设水平。(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