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滨海新区总工会出台《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出资1000万元设立滨海新区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大病会员开展救助。
该办法根据《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完成,是对《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救助政策的有效补充和无缝衔接。
办法规定,凡滨海新区总工会所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在职会员,因病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且自2018年起,本人全年医药费(含自费)经医保、商业保险、单位二次报销后,实际个人支付总额超过2万元(含)的,可以申请救助。救助标准根据一年内在职工会会员本人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分梯度给予救助。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2万元(含)—3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3万元;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3万元(含)—4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5万元;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4万元(含)—5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7万元;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5万元(含)—6万元(不含),救助金额0.9万元;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总额6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在职工会会员大病救助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救助资金需在职工会会员个人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供身份证、医药费单据等材料。医药费的起止日期按1月1日至12月31日或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计算,可自主选择其一,逾期产生的医药费不予累加。同时,在职工会会员一年享受一次救助,医药费单据不得重复计算。所需材料一并于每年3月20日(鉴于政策出台时间,今年首次上报时间截止为4月10日)、9月20日前报新区总工会并留档备查(原则上,应于3月20日前上报职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费用;9月20日上报上一年度6月1日至本年5月31日的医疗费用)。
新区总工会负责人表示,此办法对大病会员实施追溯性救助,会员实际个人支付医药费额考核起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