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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0年底全面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 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 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10元,其中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支付20%

■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金额,按照每从事乡村医生服务满一年每月不低于30元,原则上每月发放最高不超过600元确定发放标准,服务年限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26日,记者从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获悉,天津市将用人员、业务、财务、药械和绩效考核“五统一”启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各涉农区全面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建立一般诊疗费制度,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按照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原则,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10元,其中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支付20%。

今后,我市将以镇街为范围,对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财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五统一”管理。一是统一人员管理,建立村卫生室岗位人员“区招镇管村用”的管理模式,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标准设置岗位,卫生院负责人作为村卫生室的法定代表人,村卫生室新进岗位人员由各区负责统一招录,卫生院根据岗位设置统一聘用安排到村卫生室服务。二是统一业务管理,卫生院合理安排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质控管理,指导村卫生室落实各项技术规范。三是统一财务收支管理,村卫生室的财务由卫生院统收统支,诊疗收费标准由卫生院按照物价部门统一定价的规定执行,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四是统一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管理,村卫生室全部药品(除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药耗材实行基准价销售。五是统一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卫生院制定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为核心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薪酬。

各区将提高一体化村卫生室岗位待遇,综合村卫生室岗位人员基本药物零差率补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相应补助以及各区对村卫生室岗位人员的补助,制定村卫生室岗位收入标准,确保村卫生室岗位人员收入不低于该标准。各区还将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增长幅度与本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增长机制,逐步实现与编制内职工同工同酬,完善村卫生室岗位人员社会保障待遇。

采取发放生活补助的方式解决老年乡村医生养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领取金额,按照每从事乡村医生服务满一年每月不低于30元,原则上每月发放最高不超过600元确定发放标准,服务年限认定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含2018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且不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的,从2019年1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其中确因工作需要仍在村卫生室岗位服务的,从其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含2018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已纳入一体化岗位管理,自60周岁起,之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60周岁且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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