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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人特大电信诈骗设套一条龙 金额超137万元

3月22日,津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等33人特大电信诈骗一案。该犯罪集团老巢在四川,他们搜集被害人信息,通过打电话和加微信与被害人建立联系,以能办理低息贷款和信用卡额度提高等谎言实施诈骗犯罪,作案高达677起,诈骗所得137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陈某(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注册成立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先后租赁写字楼办公室作为分营业部,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其中一分营业部实际负责人,负责团队管理并对新雇佣和组织的大量人员进行所谓“话术”培训,分配任务;被告人白某作为公司财务、行政人员,每日将陈某搜集到的有关被害人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等打印分发给电话销售人员,并负责业绩统计、工资提成发放等辅助性工作。被告人陶某、曹某、严某某等作为电话销售人员,按照被告人白某分发的被害人联系方式,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以承诺办理低息贷款、提高信用卡额度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直接微信转账、发送二维码扫描收款、快递代收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手续费,收款后,由被告人白某统计上交公司。被告人周某则冒充金融公司回访人员负责对已转账的被害人进行所谓“回访”,使其相信前述电话销售人员的承诺事项已办理完成。被害人转款完成后,负责电话销售的诸被告人便将被害人拉黑,使其无法联系。截至案发,共计作案377起,总价值人民币72余万元。

陈某的公司还设立了另外分部,实施诈骗作案。该分部并对外使用“某时代有限公司”“某金融”等名号。后被告人王某来到该处作为分部主管,实际负责该分部工作,组织大量人员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截至案发,共计作案300起,总价值人民币65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是涉案公司一个分部的负责人。王某某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说:“我手下有15个人,每天按陈某提供的被害人信息,给被害人打电话、加微信,对他们说,能办理贷款和提高信用卡额度。其实,我们根本就办不了这些业务,纯属诈骗。到底诈骗了多少钱,我也已经记不清了。”但王某某对指控未表异议,并表示认罪。

另一个分部的负责人王某称,他负责该分部的人员培训和管理。王某对起诉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表示歉意。3月22日,津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等33人特大电信诈骗一案。该犯罪集团老巢在四川,他们搜集被害人信息,通过打电话和加微信与被害人建立联系,以能办理低息贷款和信用卡额度提高等谎言实施诈骗犯罪,作案高达677起,诈骗所得137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陈某(另案处理)在四川省成都市注册成立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先后租赁写字楼办公室作为分营业部,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其中一分营业部实际负责人,负责团队管理并对新雇佣和组织的大量人员进行所谓“话术”培训,分配任务;被告人白某作为公司财务、行政人员,每日将陈某搜集到的有关被害人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等打印分发给电话销售人员,并负责业绩统计、工资提成发放等辅助性工作。被告人陶某、曹某、严某某等作为电话销售人员,按照被告人白某分发的被害人联系方式,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以承诺办理低息贷款、提高信用卡额度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通过直接微信转账、发送二维码扫描收款、快递代收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手续费,收款后,由被告人白某统计上交公司。被告人周某则冒充金融公司回访人员负责对已转账的被害人进行所谓“回访”,使其相信前述电话销售人员的承诺事项已办理完成。被害人转款完成后,负责电话销售的诸被告人便将被害人拉黑,使其无法联系。截至案发,共计作案377起,总价值人民币72余万元。

陈某的公司还设立了另外分部,实施诈骗作案。该分部并对外使用“某时代有限公司”“某金融”等名号。后被告人王某来到该处作为分部主管,实际负责该分部工作,组织大量人员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截至案发,共计作案300起,总价值人民币65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是涉案公司一个分部的负责人。王某某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说:“我手下有15个人,每天按陈某提供的被害人信息,给被害人打电话、加微信,对他们说,能办理贷款和提高信用卡额度。其实,我们根本就办不了这些业务,纯属诈骗。到底诈骗了多少钱,我也已经记不清了。”但王某某对指控未表异议,并表示认罪。

另一个分部的负责人王某称,他负责该分部的人员培训和管理。王某对起诉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表示歉意。

法庭历经7个小时的审理,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本案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王某某、白某等3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媒介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王某某、白某等30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任某、张某等3人发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进行了一天,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庭历经7个小时的审理,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本案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王某某、白某等3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媒介骗取被害人钱款,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王某某、白某等30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任某、张某等3人发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进行了一天,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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