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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生态环境怎么赔?天津14部门出台4文件作出规定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4个配套文件,分别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磋商”成为新途径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技术支撑,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有利于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提升鉴定评估管理工作水平。《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五章十八条,对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鉴定评估的委托、鉴定评估报告的管理以及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程序之一,是处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新途径,对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共分为四章二十条,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事宜开展磋商活动。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赔偿协议,双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磋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时,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如何管理赔偿资金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保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否落地的决定性因素,如何使用管理好赔偿资金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为十五条,对赔偿资金的来源、收缴、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原则上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工作的支出。

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公正公开,加强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信息公开。《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共分为十四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性的信息公开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获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同时对公开形式、公开种类,以及相关部门的答复等进行了规定。

配套文件是对《天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细化和落地,可进一步推进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地见效。(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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