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交流,但随之而来的是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信息引发的名誉权侵权大幅增加。目前,在法院审理的名誉权侵权案中,此类纠纷占较大比例,成了名誉权侵权的主要手段和途径。家住本市的一名男子因怀疑宠物医院给其爱犬做剖腹产手术时在子宫内遗留纱布,造成其爱犬不得不做了绝育手术,而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了不利于该医院的信息。宠物医院经营者发现后,以单位的名义将该男子诉至法院。日前,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手术中存在过错,因此判令被告在其朋友圈内连续登载致歉声明,并将该声明转发到涉案微信群内,登载时间为五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子宫留存纱布 做了绝育手术
刘先生是一家宠物店的老板,他有一只法国斗牛犬,名叫“安妮”。安妮是刘先生的掌上明珠,它给自己的主人带来了无尽的欢乐。不管遇到什么烦恼,只要看到自己的爱犬,先生都会心情大好。2017年春天,一个好消息传来,安妮宝贝成功怀孕了。在长达两个多月的妊娠期内,刘先生给了安妮无微不至的照顾,生怕自己的爱犬出现意外,一心期盼着它顺利生下小宝宝。
马上就到7月了,安妮迎来预产期。为确保万无一失,刘先生将爱犬送到朋友王女士开的宠物医院生育。同年7月1日,安妮在宠物医院做了剖腹产手术,顺利地生下了几只小宝宝。
对于这次手术,宠物医院是这样描述的:“术中负责手术的医生严格按照手术流程进行手术,术后安妮各项指标均达标,符合出院的条件后方才出院。此后,原告从未听闻安妮因本次手术产生不良后果。”
然而,让刘先生烦心的事发生了。他称:“安妮在手术后恢复期,我发现它的生殖器有异物流出。于是我带着安妮去了两家医院检查,最后判断它必须做绝育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发现它的子宫有纱布留存,不知道是不是在王女士的宠物医院做手术时造成的。于是我就去找王女士,但是王女士不承认,后来我找他们的总公司。总公司的人员曾经联系我,商量这件事,但是一直没有下文。”
微信微博泄愤 引起纠纷被告
由于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一腔愤懑的刘先生无处发泄。后来他转念一想,指尖一动,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出了信息。这个微信群的成员主要包括犬类用品供应商,宠物医院及一些客户。2018年5月的一天,刘先生在该微信群里发布信息:“是不是提前销毁证据,吓死宝宝了,不承认可以,我提供证据。提供证据还不承认?树大压人。”随后该群内的一名成员发表评论:“人手术遗落纱布都可能,何况是狗,医院没必要这么大惊小怪,推得一干二净。”
过了没几天,刘先生将在微信群发布的信息转发到其微信账号的朋友圈内,并同时发布信息“某某指定合作医院,坑爹骗钱的主”,“某某宠物医院!!!医疗事故,死不承认,我要维权到底”。
不但如此,刘某还将在微信中发布的信息转发到他的微博上。
王女士发现该情况后,以宠物医院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王女士表示,被告刘先生曾通过微信与她联系,声称其宠物犬在原告处行剖腹产手术后无法怀孕,在进行节育手术过程中发现宠物犬的子宫有纱布,系在原告处手术时遗留。从2018年5月30日开始,被告刘先生在毫无证据证明遗留纱布系原告所为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博中多次就该事件进行夸大、虚假的宣扬,给原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由于被告不实的言论及有失公允的评论导致原告营业额大幅度下滑,在经济上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原告曾多次通知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均无果。因此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在涉案微信群、被告微信朋友圈及刊物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庭审中表示:“我说的都是事实没有捏造、虚构,没有一句是过激语言,只是阐述我的狗做手术的整个过程,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判侵犯医院名誉权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关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容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是熟人或特定关系人构成的社交圈,它是微信社交软件上的一项社交功能,用户可以通过微信发布文字、图片等,因此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的信息基于网络平台会在熟人关系之间迅速传播。本案中,被告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信息并对原告指名道姓,信息中包含“坑爹骗钱的主”,“某宠物医院!!!医疗事故,死不承认”等明显贬损他人名誉的用语,由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的相对公开性以及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无疑会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导致原告名誉受损的损害后果。被告主张其陈述都是事实没有捏造、虚构,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手术中存在过错,即便被告有充足的证据,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故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赔礼道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刊物公开道歉的请求。因被告在微信中发布信息时间较短,评论较少,影响范围有限,故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因原告认可被告已将微信朋友圈及微博的信息删除,说明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因律师费并非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害,故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刘先生在其朋友圈内连续登载致歉声明,并将该声明转发到涉案微信群内,登载时间为五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原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及涉案微信群内登载本判决主要内容。
律师 怎么认定侵害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法人名誉权是社会对法人的信誉、外在形象、经营特色、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的总的社会评价。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永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项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综上,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须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存在;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专家 做网络上的合格公民
微信作为社交工具已广泛使用,凡是中国人使用的智能手机几乎都有微信。可以说微信是目前最大的使用最频繁的网络社交工具。但与此同时,微信引发的名誉权侵权屡屡发生,特别是随着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此类案件将会越来越多。那么如何在使用微信时避免侵权呢?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研究员张宝义表示:首先不要随意去吐槽,特别是涉及产品或人格的有关吐槽。那种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想当然的吐槽,造成名誉权侵权的概率非常大。正如判决中所说,即便有充足的证据,亦应通过合适的途径解决。
其次不要去转发已告知不得转发的文章,复制和链接这些文章可能产生侵权。再有自己撰写的文章时如果包含引用的内容,最好要注明来源或出处另外。
在微信中发布图片也容易引发侵权事件,发布图片时一定要征求相关方的同意,避免不小心造成侵权。
微信拓展了人们的交流空间,但微信不是法外之地,请大家在使用微信的同时要提高公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做一名网络上的合格公民。(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