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结合典型案例,重点介绍和分析了2016年至2018年该院及辖区内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相关情况。
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天津某教育培训公司利用其在津开设的13家校区,在销售教育培训产品时,推出承诺存钱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该公司通过散发传单、网上宣传、电话约访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鼓励、引诱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购买该公司推出的各类教育产品,以吸收公众存款。其间,该教育培训公司天津公司按照北京公司的指示,发放员工理财计划,承诺存满一定期限返本付息。2014年开始发放时,仅公司员工可以购买,自2015年8月起,学生家长用公司员工名义亦可以购买。该案涉案犯罪金额达2亿余元。
非法集资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多数案件案发后,大部分集资款已被挥霍、转移、隐匿,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2016年至2018年,二中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78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42件,集资诈骗罪25件,双罪名(即一个案件中同时涉及上述两个罪名)11件,涉案集资参与人近20万人,涉案犯罪金额高达人民币458亿余元。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多发,主要是由于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提高,群众手中的闲散资金日益增多,理财意识进一步增强,许多案件的发生正是利用了群众需要既有较高收益又可以稳定增值的投资方式的心理。同时,社会公众对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风险缺乏清醒认识、疏于防范。此外,一些案件宣传方式独特,如通过推介会、互联网,或是邀请社会公众参观、体验等方式进行,借此向公众灌输公司发展前景好、能够短期内实现财富暴增的观念,对群众进行洗脑式煽动,并许以高额回报,吸引公众的眼球。有的案件会“把脉”群众心理,如迎合当前社会收藏热,以一些不具有收藏价值的钱币或艺术价值不高的字画为媒介,向那些对收藏有兴趣但又不具有相应鉴赏能力的人们吸收资金。还有的案件手段隐蔽,如通过发布招聘广告,将应聘人员吸纳为员工后,以不同职务为诱饵,向其吸收资金等。目前,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手段包括假冒银行型、虚构担保型、境外投资型、假借养老型、收藏投资型、网络投资型、挂靠教育型、餐饮投资型等。
法官向社会公众郑重提示,要提升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警惕性,增强安全意识,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超高收益”不可信。正规的投资理财产品收益和风险应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如果推介所谓风险低、收益高的产品,甚至承诺收益比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高出数倍,那很可能不是“馅饼”而是“陷阱”。同时,面向公众、不设门槛的投资项目应警惕,在街道、社区发放小广告等利用公开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宣传,既不关心投资人是否是合格投资者,也不关心投资人是否具有风险识别能力,更不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这样的投资项目应高度警惕。此外,熟人介绍也要小心,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之间较为亲近的信任关系,让投资人产生“这是某某熟人介绍的,应该没有问题”“某某也参加了,都是熟人,肯定不会坑我的”等侥幸心理,对于熟人介绍的投资产品、项目或生意,一定要先了解情况,不要盲目轻信。(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