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来所咨询:我是某小区的业主,最近我们小区的开发商将一处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了我,双方为此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我也依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十万元的转让费。现在我后悔了,我认为开发商所建设的地下车位,使用的是我们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故车位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对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进行转让。请问我可以要求撤销上述转让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我十万元的转让费吗?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王先生能否要求撤销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关键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转让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小区业主所共同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主要限于地表使用权,并不包括地下空间使用权。若开发商所建设的地下停车位等人防工程系经过政府部门合法批准的,已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应手续,则其对地下空间拥有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次,《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因人防地下车位是开发商使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进行的投资建设,属于其建造的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依法并没有列入业主的公摊面积,开发商应当对此享有所有权。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项“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本案人防工程系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开发商依法享有该人防工程的投资收益权,其转让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有权出让地下车位的使用权,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王先生无法主张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该协议,其要求返还转让费款的请求自然也没有依据。(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