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公司与陈某、孙某签订了贷款人民币四十万元《信托贷款合同》,并申请办理了赋于强制执行公证。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十天,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至合同期满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即视为违约,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愿意直接接受强制执行。
办理上述手续后,信托公司依合同向陈某、孙某发放了贷款。后该信托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新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信托公司对陈某、孙某未得到偿付的应收债权转让给新公司,并向陈某、孙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合同到期后,经债权人多次催要,陈某、孙某仍未按时还款,债权人立即到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人民法院据此执行证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全部偿还了债权人借款本息。
公证小贴士: 公证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作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此类公证避免了当事人的诉讼之累,对于快速实现债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当事人应提供如下材料:1、贷款人营业执照和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证明;2、贷款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3、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4、抵押房产的房产证;5、合同文本。(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