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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发还两起执行案款

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发还专项执行活动,向两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共计2765万元。

江苏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天津某房地产公司产生纠纷,判决生效后,江苏某公司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去年3月,一中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房产,成交价378万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为实现申请人全部权益,一中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商业楼。经多次协调首封法院,在依法对该楼盘拍卖后,将剩余案款2413万余元转至一中院账户。同时,该江苏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的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执行案款350万元也一并发还。

在另一案件中,冯某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一死一伤,死者家属得到了赔偿,但伤者权益一直没有实现。执行法官通过查找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发现冯某名下有一辆汽车。执行法官多处查找车辆线索,最终在冯某姑爷家发现了该车,案件取得重要进展。经财产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将2万元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受害人得到部分赔偿。(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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