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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级人民法院: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

天津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福地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天津“19条”做出配套实施细则详细解读。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个人犯罪与企业犯罪。”市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民营企业或者企业家在融资、生产、交易活动中的创新行为,依法审慎对待,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存在违规行为,但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企业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企业家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化送达方式、开庭方式、文书制作等,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使权利人得到及时保护。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等与知识产权的价值相适应。此外,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建设,实现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集中管辖。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机制,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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