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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出台 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等同其他职工。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社区、村残疾人服务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本市建立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新招用残疾人就业、吸纳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奖励。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和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盲人按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纳入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范围。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应当依法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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